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
本会定名为东北电力大学校友总会
第二条 性质
东北电力大学校友总会是由东北电力大学广大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一) 加强各地校友之间的联系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与协作。
(二) 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与学风,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三) 发挥校友作用,共同为我国电力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 遵守国家宪法 , 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北电力大学。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东北电力大学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吉林省吉林市东北电力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负责组织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联系各地区校友会。
(二) 定期 通讯联络 ,编辑出版《东北电力大学校友通讯》。
(三) 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与工作经验交流,技术开发,文化教育咨询服务等各类活动,为母校发展和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四) 征集办理对母校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 处理校友与总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负责接待返校校友。
(六) 发行总会的有关出版物和《东北电力大学校友录》。
(七) 负责校友总会经费预测决算及校友会基金等的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或各地校友会联系登记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各个时期在东北电力大学学习毕业的学生,包括中专 、 大专 、 本科 、 研究生及进修生 、 函授生等;
(二) 曾在东北电力大学各个时期任职 、 任教人员;
(三) 现在在校职工学生。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 ,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和决定。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对违背本会 宗旨或有碍本会 声誉行为的会员,本会将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校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四条 校友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由校友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各省、市校友会会长为校友总会当然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 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 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校友赞助捐款。
(三) 各地校友会和电力系统及有关单位的赞助赠款。
(四) 东北电力大学的补贴赠款。
(五) 利息。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在校内银行建立帐户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需经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活动报告,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1 年 8 月 18 日 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