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东北电力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东北电力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东北电力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称为:Alumnus Association of North East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缩写为:AANEEPU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东北电力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东北电力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为广大校友服务;激励校友弘扬东电精神,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团体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团体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北电力大学,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东北电力大学党委,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的住所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169号东北电力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校友联络,经验交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具体阐述为:

(一)团结和联络东电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技术开发,文化教育咨询等服务;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弘扬东电精神,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三)为校友提供各种服务,组织校友返校,组织校友联谊活动等

(四)负责智慧校友服务平台、东北电力大学校友总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建设、日常维护与管理,着力打造完善的校友生态体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曾在东北电力大学(包括原东北电力学院、吉林电力学院、吉林电力学校、长春电力学校、长春电力工业学校、长春电业技术学校、长春电机高级职业学校、沈阳电机高级职业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正在东北电力大学学习的学生和工作的教职工;

)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客座教授等;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都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校友可自愿申请入会、也可自由退出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团体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财务人员不能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由东北电力大学党委批准设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东北电力大学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联合党支部应及时向东北电力大学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联合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联合党支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团体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团体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团体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团体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九条 联合党支部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团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团体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团体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团体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团体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团体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团体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联合党支部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东北电力大学党委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为联合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东北电力大学或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吉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